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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大幅上调 |
来源:成都宏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1.11.01 |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上调幅度明显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结构性减税频出炉
除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外,财政部公布,自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近期财政政策频频发力。“从资源税改革到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一系列举措反映出宏观政策正在发生改变,这对资本市场构成利好。”有保险机构人士表示,财政政策表现积极,着眼于宏观经济发展的结构性、中长期问题,有助于缓解我国经济增速下行的局面并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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