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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可享受系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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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
文化产业可享受系列税收优惠
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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