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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种劳务收入差额交税问题
来源:成都宏昇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0-9-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
  (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二、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为按上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认的收入,而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则为收入所对应的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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