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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规定 |
来源:成都宏昇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0-9-1 |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出租行为和以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都有缴纳房产税及其相关税收的义务,我国房产税的征收期为上半年5月1日——15日截止,下半年11月1——15日截止。
房产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有以下义务及责任: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比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征收标准:
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6%。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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